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方案。全面、认真组织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二)认定复核。复核各二级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负责人、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具体包括:
(一)宣传培训。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工作纪律教育,开展资助业务培训;
(二)审核认定。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审名单并公示;
(三)指导监督。指导各班级认定工作,监督民主评议过程,受理认定工作投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3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名单在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议参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
(二)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2.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3.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十一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同时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每年根据学生申报、民主评议、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等综合评判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认定、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作出书面承诺,并登陆学工系统进行申报。
(三)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申请表》《米兰app官网版下载官方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自评表》等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议拟定困难等级,并以适当方式,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认定工作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认定。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认定名单。
(六)建档备案。认定名单确定后,二级学院整理汇总认定材料并妥善保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等部门加强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不定期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确保认定学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米兰app官网版下载官方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1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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