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放心入伍、安心服役、称心退役,根据《安徽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皖财教〔2023〕50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中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包括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三)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我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见附件1),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分别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以及贷款合同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的二级学院进行初审,二级学院统一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二级学院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以及贷款合同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件2,相关信息需经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并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由学院统一提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开通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审计处和纪委办定期组织对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米兰app官网版下载官方版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2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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