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按照既定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后续贡献进行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在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加强师德师风评价,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坚持质量导向,科学评价。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突出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强化教育教学评价,教学质量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职称。
坚持分类评审,优化结构。着眼学校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综合人才特长、学科属性和岗位特点,持续健全分类评审机制,明确不同类型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发挥所长,全身心投入学校事业发展。
坚持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评审制度,规范评审程序,广泛接受监督。实行阳光评审,做到指标公开、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章 职称系列
第五条 学校职称系列主要包括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和其他系列。其他系列主要包括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含技术经纪)、思想政治工作、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等。
第六条 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实验系列职称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第七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评聘。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学校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以及其他系列部分初级职称的认定权。学校没有评审权的,采取委托上级相关部门评审等方式进行。其他系列职称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岗位聘用为基础的职称评审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评聘结合。实行分类管理,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科研型、应用型等类别。教师晋升职称后,三年内原则上按照申报类型履职和参加学校相关考核。
第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在确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岗位空额与申报人员实际,统筹考虑年度评审指标使用计划及分配方案。根据我省职称认定工作有关政策,按照程序考核认定教师系列助教和实验系列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时,在符合省厅和学校申报条件基础上,与在编人员同一程序、同一标准参加评聘。
第十一条 根据《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参照专任教师岗位竞争比例,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德才兼备,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扎实业务能力;以生为本、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分别以《米兰app官网版下载官方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安徽省高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为基本依据。其他系列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和当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符合相应系列、层级职称评审破格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破格申报人员应符合有关基本条件和相应申报层级专业能力基本要求。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职称评审工作,研究和决定职称评审相关重要问题与事项。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职评办”)设在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作为本学院职称评审工作责任机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一般由学院其他班子成员、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等5人以上组成。在学校职评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制订本单位职称评审考评推荐细则,按要求开展审核、认定、考评等工作,提出推荐意见。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成员组成须提前报校职评办备案。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成立部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委会人数以单数计。评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均为正高级职称)不少于23人(应为单数),其中本校专家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3。
第十八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名(应为单数),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进行初评,在指标限额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向评委会推荐“建议通过对象”,多投无效。“建议通过对象”获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学科组会议专家数的1/2以上(不含1/2),未获学科组投票通过人选不得向评委会推荐。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43号、第46号,学校成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师职称评议组,成员由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评议组负责对专职辅导员和专职思政课教师申报人的综合业绩成果进行初评,在指标限额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向评委会推荐“建议通过对象”,多投无效。“建议通过对象”获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学科组会议专家数的1/2以上(不含1/2),未获学科组投票通过人选不得向评委会推荐。
第二十条 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本组“建议通过对象”情况,评委会进行充分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指标限额内,获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会议评委的2/3(含2/3)以上的申报人,按获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通过人员(最后一名票数相同的,按以上规则再次投票直至确定人选),多投无效。最终评审结果原则上以专家一次性投票表决为准,不进行复议或增补投票,如有空余指标则留于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和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方案。学校研究制订当年度评审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启动评审工作。
2.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要求准备材料进行申报,签订诚信承诺书。
3.业绩审核。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教务处审核教研业绩、开展教学工作考核和教学测评等;科研处审核科研业绩、开展代表性成果相似性检测等;学生处审核学生工作业绩等;人事处审核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其他业绩,组织开展申报人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
4.排序推荐。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根据业绩审核情况,按照申报条件和本单位推荐细则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排序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校职评办。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问题属实的或存在原始材料不真实等情形的,不得向校职评办推荐。
5.材料公示。校职评办对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小组推荐人选及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编制申报人主要信息简表,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组织评审。校职评办研究制订当年度评审细则报校职评领导小组审定。按规定组建评委会,依职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7.审定备案。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8.办理聘用。评审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校职评办组织相关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职称和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学科评议组现场评审答辩,重点阐述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业绩,以及获评职称后的工作规划和业绩规划等。未按规定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其他系列职称评审程序和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取得相应级别职称任职资格后,在确定的年度指标使用计划及分配方案内,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竞聘。学校具有认定权的初级职称资格,须经申报、审批方可认定聘用。
第二十四条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新进博士,经考核合格,可免除教学、科研等方面业绩成果要求直接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八章 转评与异地确认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一般应人岗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原岗位与现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的,一般应及时申请转评与现岗位一致的职称。转岗评聘的要求按照我省和学校转岗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评须在拟申请转入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并经考核合格。同时,需按拟转入系列职称评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中禁止多头申报。申报转评人员,未经转评,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当年不得申报转评后相应系列的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在高职高专院校已获得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职称的新进人员,可按相应系列评审条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转评学校相应职称。转评后,可申请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现职时间从学校聘任之时算起,以往业绩成果和任职年限等不予追溯。
第二十九条 已在省内普通本科高校、科研院所等取得并受聘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职称新进人员,须提供原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业绩成果以及评审单位评审权批文等有效材料,由学校研究确认。
第三十条 从省外普通本科高校、科研院所等入职我校的新进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并在原单位受聘的职称,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学校结合当年岗位职数空额情况研究聘用事宜。申请确认的职称应与其在省外取得并在原单位受聘的职称系列、级别相同。
第三十一条 异地职称确认按照上级当年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第九章 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人员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教师或实验系列相应职称。
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后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校工作并申报职称评审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报教师和实验系列高级职称人员代表性成果必须进行相似性检测与外审鉴定。代表性成果每年只送审一次,当年不得要求重复送审或更换重新送审。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应提交2件,其中以学术论文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的申报人员应提交3件。以学术著作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的须另行送审。
每件代表性成果均由3名同行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两达一基”及以上视为通过;申报副高职称的,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一达两基”及以上视为通过。代表性成果相似性检测结果不超过30%视为通过。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及相似性检测结果在送审当年及下一年度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高、中级职称评审费,主要用于评审事务开支。统一组织的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及相似性检测费用,根据当年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与学校签订职称聘任协议。因个人原因不签订聘任协议的,学校不予聘任。在职称协议聘期内,个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且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应继续履行协议。聘期未满违约的,当事人须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并向学校缴纳违约赔偿金。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学校建立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依规依纪进行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参加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主动回避。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专家名单负有保密义务。评审专家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与职称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评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利用工作便利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并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有关举报、投诉,以及在公示中有异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若有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学、科研等业绩认定根据上级文件和《米兰app官网版下载官方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米兰app官网版下载官方版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推荐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职评办负责解释。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张敏